8月起
事关工程进度款、招投标、新标准、施工周期、资质等
一、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8月1日起,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80%!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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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山西、浙江、广东接连发文:
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明确:
-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 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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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
- 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7月18日,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将重点检查以下违规情形:
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8月1日起施行
第1115号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30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经协会工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030-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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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8月1日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层!最严将撤销注册许可!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
-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 现浇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少于7天/层。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新开工商品房项目预售按照本通知执行。
2022年5月,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相邻楼层同一竖向部位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2022年2月,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
2021年9月,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明确:
-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
四、8月1日起运行实名制新平台!不实名将影响招投标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及上线运行的通知》,新平台定于2022年8月1日16:00正式上线运行。
- 2020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将全部导入新平台。
- 各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职,尽快完成人员信息采集上传及设备安装调试或改造工作,确保8月30日前人员考勤数据、上月工资发放、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人员合同、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专用账户开设等信息实时上传至新平台,缺少其中一项或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将予以黄灯预警,5日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将转为红灯预警,并关联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影响参与招标投标。
- 省外进赣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应在“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登记录入人员信息,方可在新平台中采集并关联到人员信息。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每月上传的有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综合到岗率不得低于60%,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将列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重点对象纳入系统监管。
五、8月1日起,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换发房建总包一级资质证书!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审批事项的提示》,明确:
- 2022年8月1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可提交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申请表如下:

- 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合作设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限1家企业),可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最高等级施工总承包和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 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可将其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不包括已停止办理的资质)转移至省内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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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8月1日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

-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
- 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业绩等条件,国有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人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人员变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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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陕西、湖北、宁夏、湖南、海南、广西、重庆、天津、西藏、江西等9省市区都发文明确:中标后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 陕西: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 湖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 湖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 海南: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
- 重庆: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 西藏: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 江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身体原因等6种情形除外)。
七、8月1日起,设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1、试点范围。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
2、试点时间。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在试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原由省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事项时,由相应试点地区住(城)建局进行审批。
一、工程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资质。
二、工程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乙级资质。
(二)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
三、工程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
2、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
3、审批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外),参照省厅原审批流程,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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